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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4日防止兒虐悲劇 補強兒保體系漏洞  

國民黨立法委員個人記者會「防止兒虐悲劇 補強兒保體系漏洞」精華,完整版

(UPolicy KMT)

兒保體系三大漏洞:小爸媽缺追蹤關懷、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精神疾病、酗酒家長未予篩檢訪視
立委王育敏擬修法強化6歲以下弱勢兒童預警篩檢及查訪機制
籲中央整合比對各部會資料庫,主動找出未獲適當照顧的兒童,及早介入

7月11日到16日短短6天,全台接連發生5起虐童致死和殺子自殺案,造成5名不滿三歲的幼兒不幸身亡,令人震驚痛心!兒少尖兵-立法委員王育敏、立委費鴻泰(阿力克司)今(23)日召開記者會,邀請兒科醫學會、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 家扶基金會、台灣世界展望會 World Vision Taiwan等兒福團體與會提出建言。王育敏指出,目前國內的兒少保護體系,存在三大漏洞:1.未成年小爸媽追蹤關懷機制未落實;2.精神醫療單位未主動篩檢高風險家庭幼兒;3.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酗酒家長未被及早篩出輔導,亟待防漏補強。王育敏表示,下會期將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將6歲以下弱勢兒童預警篩檢及查訪機制入法,明定中央應整合比對各部會的資料庫,找出未獲適當照顧的兒童,並要求各網絡單位落實初篩查訪工作,及早介入潛在的高風險家庭,從源頭預防兒虐及殺子自殺事件發生。

【漏洞一】未成年小爸媽追蹤關懷機制未落實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近三年(101年至103年)全國未成年生子人數高達9,144人,平均每年有3,048對小爸媽,這些小爸媽往往「非預期懷孕」,懷孕生子並非她/他們近期的生涯規劃,由於缺乏為人父母的準備,無論親職觀念或育兒技巧,都需要協助。王育敏指出,從今年3月31日起,衛福部推動實施的「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雖然增列「父母未滿18歲者」為主動關懷對象,也據此設計了「溫馨關懷服務需求調查表」,但至今尚未訂定詳盡的查訪及服務流程,也未將可提供育兒指導的公衛護士納入,在網絡單位分工不明確的情況下,目前未成年小爸媽的追蹤關懷機制並未落實。

【漏洞二】精神醫療單位未主動篩檢高風險家庭幼兒

上週發生的5起虐童案中,有2起案件的加害人都患有精神疾病。據衛福部統計,去(103)年國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慢性精神病患者,已達12萬1,989人。王育敏表示,罹患精神疾病未(持續)就醫的兒少父母或照顧者,雖是現行高風險家庭通報指標之一,但目前精神醫療單位對於前來門診或住院的精神疾病患者,以及陪同就醫的家屬,並未建立主動關懷機制,未進一步詢問病患家中有無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情形,以致未能及早介入提供協助,顯然是當前兒少保護體系的漏洞。

【漏洞三】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酗酒家長未被及早篩出輔導

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的跨國研究顯示,父母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行為,是兒虐及疏忽案件三大風險因子之一。上週發生的虐童案件中,就有1位施虐者有酗酒的習慣。國內最新研究發現,18歲至39歲的國人,其酒癮盛行率為1.82%;40歲至64歲的國人,酒癮盛行率則為4.82%,以此估算全國的酒癮人數,高達57.7萬人!王育敏指出,警政單位和醫療單位,都可能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接觸到酗酒鬧事或因酒精濫用而就醫的當事人,警察及醫事人員未能在第一時間主動發現育有6歲以下兒童的酗酒家長,也成為兒少保護體系的漏洞。

為及早篩出高風險家庭幼兒,從源頭預防兒虐及殺子自殺事件,立委王育敏提出以下兩大訴求:

1.六歲以下弱勢兒童預警篩檢及查訪機制入法

「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推動至今6年多,但許多網絡單位並未落實初篩查訪工作,導致成效不如預期。王育敏表示,下會期將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將6歲以下弱勢兒童預警篩檢機制入法,明定各網絡單位成員如發現兒童有未定期接受預防接種、未納健保逾一年、領有政府發放的生活扶助或急難救助、屆國小學齡未入學、經戶政機關逕為出生登記、父母為受刑人/未成年/罹患精神疾病/有酒藥癮等情形,應主動查訪兒童的生活與照顧狀況,從源頭預防兒虐事件發生。

2.運用大數據整合比對各部會資料庫,主動發現高風險家庭兒童

行政院應整合各部會的資訊系統資料庫,包括全民健保資料庫、預防接種資料查詢系統、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戶役政資訊系統、刑案資訊整合系統、受刑人資料庫、未成年懷孕服務管理系統、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家暴性侵害暨兒少保護資料庫、高風險家庭資料庫、特殊境遇家庭暨兒少福利資訊系統、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福資源整合系統…等,從中進行勾稽比對,風險因子越多,越優先查訪;各網絡單位人員如發現兒童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立即通報各縣市社政單位提供後續協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擬修正條文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矯正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發現兒童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
二、未納入全民健保逾一年。
三、領有各項生活扶助或急難救助。
四、應入國民小學而未入學。
五、為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
六、經戶政機關逕為出生登記。
七、父或母未滿十八歲。
八、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罹患精神疾病。
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酒精或藥物濫用之行為。
十、兒童家庭遭遇其他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合比對各資訊系統資料庫,篩檢有前項各款情形之兒童,並通知前項人員進行查訪。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第一項通報後,應對第一項兒童之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三項篩檢、查訪、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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