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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8日有工作的人買得起住宅是基本人權 

洪秀柱好政見:有工作的人買得起住宅是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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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秀柱TheWay)「誰能給我遮蓋風雨的門窗,也是我眼淚歸去的方向」──這是羅大佑的歌〈家〉裏的歌詞,也是現在許多年輕人的心聲。今日的台北市,要不吃不喝16年才買得起房子,每個月收入的七成得拿去繳房貸。住宅市場已經失靈,造成人民痛苦。長期以來,歷屆政府的住宅政策都無法解決住宅市場失靈的問題,無能減緩人民的痛苦。反對黨和部分地方政府主張推動社會住宅,很有理想,但就算蓋得起來,是不是符合國情?是不是能被大多數「渴望擁有住宅」、對社會歸屬感有強烈需求的基層民眾所接受?中央政府最近推出青年住宅政策,立意良善,可惜供給有限,只針對特定族群,還是不能满足廣大無住屋工作族群的需求。我未來擔任總統,願意承擔人民安居樂業的責任,重振「有勞有獲」的社會價值,確立「有工作的人買得起住宅」是基本人權,徹底解決工作者買不起住屋的困境。如果市場可以供給這樣的住宅,政府不用介入;但如果市場失靈,地區房價偏離所得的合理倍數,我們就必須「去市場化」,由國家統籌提供可以負擔得起的住宅。在我主政下,只要是全職工作、無房產、且符合排富條件的國民,政府保證五年內可以在合理通勤範圍內,購得一間買得起的自用住宅。我要推動《住宅法》的修正,讓affordable housing(住房買得起)成為政府的法定義務。這樣的立場呼應了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中對人居的關懷。聯合國人居委員會於2000年將該公約所揭示的人居權力具體地闡明為「適足的獨處居室、適足的空間、適足的安全、適足的照明和通風、基本廚衛浴設備、和達到就業及基本社會公共設施的合適地點──這一切均要在合理的費用之下。」具體的政策,就是提供「屋好價廉上班近,可購可租負擔輕」的「公民住宅」。我主張學習新加坡的制度,讓有工作的國民可以買到一戶和所得水準有合理比例,可以買得起的住宅。核心概念是「工作就有宅」。只有這樣,才符合東方文化「有土斯有財」的生活理念,才會對台灣社會有歸屬感。公民住宅將由政府委託興建或團購,土地與財源將來自於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公有非公用地的使用或變現,並且將發行「住宅公益彩券」,搭配現行公益彩券部分收益的轉用,以每年200-250億的收入,作為長期穩定的財源。政府所定的「標準價格」應當是民眾每年家庭可支配所得的57倍,具體數字由專家經過核算訂立。以大台北區為例,平均家庭可支配所得大約每年一百萬元,如果房價除以所得算出來合理的倍數是6倍,就應當可以用六百萬,買到一個上班通勤範圍內的自用住宅。不少民眾離鄉背井到台北,多年打拚後,即使賣掉祖產還是買不起一個像樣的住宅,我要讓他們不再如此心酸。

民眾將如何取得公民住宅?
一、設立「公民住宅服務中心」:房價過高的縣市,由內政部輔導成立。相鄰而在通勤範圍內的城市,可以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二、無自有住宅的家庭,登記住宅需求:家庭組成不限人數,但經濟戶長必須有全職工作,便可向「公民住宅服務中心」登記購買。
三、不用抽籤,按點數定優先:誰可以優先配售、配租,不是憑運氣,而是依照工作時間、設籍時間的長短,家庭成員的組成、特性,所得與財產總額等來決定優先順序。例如三代同堂與單親家庭就可以優先。
四、自己存錢,政府補助:政府補貼貸款利息,頭期款可以從勞退基金個人帳戶中先拿出來用,不用等到退休才領出來。不足部分,如在登記時已經有存款,或願意開始每月存錢,也可列為被鼓勵的優先承購戶。
五、可購可租:也可以先租後購,繳過的租金可算成貸款的本利攤還。
六、不能炒作:公民住宅不能任意出售,但可以依「標準價格」賣回給「服務中心」。另如自備款有用到勞退,於出售時需將所用到的部分回歸到勞退基金。

公民住宅和社會住宅不一樣,公民住宅依實際需求決定每年優先分配數量,不是用10萬、20萬畫大餅喊價。社會住宅是短期的,沒有辦法讓承租的國民有「有土斯有財」的歸屬感,不符合東方文化的需求。社會住宅可以用來幫助低收入或沒有全職工作的家庭,讓他們可以用廉價的租金取得安身之地,但不適合作為解決高房價問題的大規模供給方案。另外,社會住宅的全部興建或取得成本,都必須由政府出資,公民住宅主要為出售,政府只要負擔市價與標準價格之間的差價補貼,經費耗用會小得多,大約只有社會住宅的1/21/3。因此公民住宅一定蓋得起來,而我的對手所說的社會住宅,是沒有具體作法的虛擬虛境。最大的差異,公民住宅可購可租,也可先租後購,繳租金的同時也就是在幫自己繳房貸。可以說,社會住宅是短期的救濟措施,公民住宅才是落實住宅人權的終極解決方案。我要強調,我並不反對社會住宅的理念,歡迎各級政府未來將他們興辦的社會住宅,連同青年住宅一起委由「公民住宅服務中心」統籌分配。我最尊重的,是一般百姓有土斯有財的生活理念。擁有自宅,的確比起租房有些生活上的便利,例如會捨得花錢整修、裝潢,更溫馨更有家的感覺。新加坡幫助年輕人成家的組屋制度是我的公民住宅政策參考的範本之一,「要不要一起登記購組屋?」在新加坡已成為求婚的同義詞,擁有政府組屋,就是配偶攜手建立小家庭的時機。我也關注英國的類似作法,1980年時英國面臨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難以支撐的困境,政府推出了由租轉購的Right to Buy政策,到今天有150萬戶的社會住宅住戶買下了原來居住的房子。公民住宅就是一個參考新加坡作法,也正視英國社會住宅所面臨的挑戰,而研擬的具體政策。我還記得,當我和我妹妹一起出頭期款為媽媽買下住處,登記在她名下時,媽媽眼神中興奮的光芒。這種安全感,我懂。我曾遷徙漂移,打工賺學費,從沒有房子到開始有了一個小小住處,那種成就感,不是來自經濟優裕家庭的幸運子女可以領悟的。當基層的百姓、年輕人想要一個買得起的住宅,盼望一個安身立命的地方時,政府有義務幫忙。我走過他們想走的路,幫他們圓夢,是我的夢想,我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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